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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民买日立牌“32寸”液晶电视机“缩水”8寸

作者:电器售后专家     发布时间:2012-02-04    浏览量:53

 商家解释:行业习惯将电视尺寸的“英寸”称“寸”,不存在欺诈

  法官:原告胜诉概率不大

  河南商报记者王红伟

  花5690元,从商场买了一台日立牌“32寸”液晶电视机,回家后一量,才24寸。郑州市民陈先生认为商家在玩文字游戏,将其告上法庭,并要求一加一赔偿。

  商家解释,陈先生所讲的“寸”其实应是“英寸”,这是目前国内电子行业的习惯所致,并非故意“欺诈”。

  市民投诉

  他发现彩电“缩水”8寸

  2009年2月20日,陈先生与朋友一起来到郑州一家大型商场买电视机。

  营业员给他推荐了一款日立牌电视机,5690元,“32寸”液晶超薄。当天,陈先生与朋友一人买了一台。

  在家看了一年多后,陈先生发现了问题:“一次我到朋友家,看到他家20多寸的电视机,与我买的大小差不多。”回家后,陈先生拿尺子一量,发现电视机对角线尺寸约81厘米,合24寸。

  2010年3月,陈先生找到商场、消协投诉,他认为,商家“以小充大”,存在欺诈,并要求退款并进行赔偿,但始终没进展。多次协商未果,陈先生来到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起诉。

  法官说法

  原告胜诉的概率不大

  2011年12月19日,中原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。庭审中,商场拿出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、国际半导体设备暨材料协会联合发布的《液晶电视屏主流尺寸规范》,该规范规定,液晶电视机尺寸为整机的有效显示区域对角线尺寸,单位为英寸。

  此外,商场提出,老陈与商场间的该笔交易是合同法上的凭样品购买。老陈以商场欺诈为由要求赔偿,没有任何道理。

  昨日,老陈提出撤诉申请,中原区法院裁定准许。

  该案主审法官李军波说,如果老陈不撤诉,胜诉的概率不大。因为,根据现有的证据,很难认定商家存在价格欺诈。

  在此之前,物价局也有过解释:商家标价签上所标注的品名、产地、型号、计价单位、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都符合明码标价的规定,与销售的商品之间完全吻合,不存在诱骗消费或购买,不存在欺诈。

  虽然如此,物价局同时认为,商家将“英寸”改用大家约定俗成的“寸”,的确存在不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现象,责令商家做出整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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